[漢程]優惠票卡使用宣導

        為保障弱勢族群權益,高雄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學生交通補助,優惠票卡採記名方式,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借、贈與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並應隨身攜帶優惠資格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持卡人將優惠票卡出售、出借、贈與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經查獲者,主管機關得收回其票卡並自查獲之日起停止其優惠措施一年;經再次查獲者,收回其票卡並自查獲之日起停止其優惠措施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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