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及跟蹤騷擾之聲明

台灣愛巴士交通聯盟(亞通客運、中鹿客運、巨業交通、全航客運、仁有通運、漢程客運)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 4條暨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4條、跟蹤騷擾法之規定,特頒布此一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並訂定處理此類事件之申訴程序,以提供本機構所有員工一免於性騷擾及跟蹤騷擾侵擾之工作環境。為維護此一承諾,本機構特以書面加以聲明,絕不容忍任何本機構之管理階層主管、員工同仁(包括求職者)及其他受服務人員等,從事或遭受下列性騷擾跟蹤騷擾行為。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及跟蹤騷擾,指事件當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

  1. 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僱主、各級主管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利用其工作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行為、圖片或其他方法,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1.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本機構所有員工均有責任協助確保一免於性騷擾跟蹤騷擾之工作環境,如果妳(或你)感覺遭到上述行為之侵害,或目睹及聽聞這類事件發生,應立刻通知本機構人事單位之主管,以便依據本機構所制定之工作場所性騷擾跟蹤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規定,做出合適之處理。本機構絕對禁止對通報此類事件者、提出此類申訴者及協助性騷擾申訴或調查者,有任何報復之行為。

本機構將對此類事件之申訴進行深入而迅速之調查,並對申訴者、申訴內容及處理結果儘可能採取保密措施。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包括誣告之情形),本機構將採取合宜之措施來處理,包括對加害人加以懲處,必要時甚至逕行解僱。為加強所有員工對此類事件之認知與瞭解,本機構將定期舉辦相關之講習及訓練課程,員工對此類課程均有參加之義務,無故拒不參加者,將依曠職方式受理。